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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美容美发场所)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同时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烫、染工作区及燃气热水器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2.美容和美发场所应当各配消毒间或者消毒设备及消毒柜,美发场所还应配置皮肤病专用工具一套。
3.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
4.应有储藏间和足够的储藏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延续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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